招考政策解释口径
一、年龄的界定
1、30周岁以下:1979年10月12日(含)以后出生。
2、35周岁以下:1974年10月12日(含)以后出生。
二、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时间的界定
1、参加工作时间不能晚于2008年。
2、就读专科、本科、研究生前的工作经历可计算在2年基层工作经历当中。在校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,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。
三、下列二种情况可视为具有本市户口
1、外地生源毕业后在津就业,户口存放在各级人才市场或就业单位集体户口的。
2、具有天津蓝印户口的。
四、高自考、电大、职大、夜大、函授、党校等学校毕业生的报考
上述人员可以报考本次招考的各职位,但是报名截止前(2010年10月19日)必须持有相应学校颁发的、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天津市常住户口。招考职位对学位有要求的,还需要持有学位证书。
五、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学历、学位的认证
国外留学回国人员报考公务员,需持有下列学历、学位证书,且在报考前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:
1、在国外(境外)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获得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。
2、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(境)外学历、学位证书。
3、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、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、非学历高等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(境)外高等教育文凭。
六、关于双学位报考人员专业资格条件的认定
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上标注的专业为准。其中,报考人员具有双学位的,其辅修专业与招考职位要求资格条件一致的,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。